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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Pax 物流保险条款

ForePax全程跟踪保障条款

本保障条款由保障条款、用户确认信息以及系统记录组成。凡涉及本保障条款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电子形式。

保障范围

(一)凡通过ForePax平台发货的订单,均可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免费全程跟踪保障。

(二)下列情况不适用本保障条款:

  1. 未通过ForePax平台下单的订单;

  2. 订单信息填写不完整或错误导致的跟踪问题;

  3. 用户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保障内容

第三条 本保障条款为非保险性质的免费增值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实时订单信息同步:ForePax将在订单生成后第一时间提供唯一的订单跟踪编号,用户可通过平台实时查看订单状态。

  2. 异常情况协助处理:如果订单在运输途中出现异常,ForePax将协助用户与承运商联系,协调解决问题,并提供实时同步的更新信息。

  3. 运费全额赔付:若订单在运输过程中因非用户原因导致产品跟丢,ForePax将承担运费全额赔付责任,但货物本身的损失费用不在赔付范围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ForePax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责任:

(一)因用户原因(如填写错误信息或未及时提供必要信息)导致的保障失效;

(二)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导致的订单异常;

(三)货物本身的损失或价值赔付;

(四)因承运商责任导致的延误、损坏或其他问题,但ForePax将协助用户进行沟通与协调。

保障期间

第五条 本保障自用户完成订单支付并通过ForePax平台确认订单生成时起生效,直至订单完成交付或根据用户要求终止订单时结束。

ForePax义务

第六条 ForePax承诺以下义务:

  1. 在用户完成订单支付后,及时生成并提供唯一的订单跟踪编号;

  2. 通过平台为用户提供实时的订单状态更新;

  3. 若订单出现异常,积极协助用户与承运商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4. 在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对因产品跟丢造成的运费进行全额赔付。

用户义务

第七条 用户应履行以下义务:

  1. 提供真实、准确的订单信息;

  2. 配合ForePax或承运商进行相关问题的处理;

  3. 在订单出现异常后,及时通知ForePax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明材料。

 

赔付处理

第八条 若因产品跟丢需申请运费赔付,用户应向ForePax提交以下材料:

(一)订单详情及跟踪编号;

(二)运输异常的证明材料;

(三)用户支付运费的相关凭证。

 

ForePax将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第九条 本条款的解释权归ForePax所有,如用户对条款内容有任何疑问,可随时通过客服渠道进行咨询。

ForePax物流保险总则

  1. 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二.保险标的范围

(一)凡使用邮包、快递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二)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三)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缴费约定时间交纳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六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单程货物运输保险、定期货物运输保险的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其他退保情形,按照投保人与保险人合同约定执行。

 

 

附加条款:

1、ForePax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制裁限制及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并同意,如果保障、赔款支付或保险金的给付将使保险人(再保险人)违反联合国制裁禁令、或者欧盟、英国或美国的贸易或经济制裁、法律或法规,则保险人(再保险人)将被视为未提供此类保障,并且不承担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义务。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2、ForePax附加开箱损失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并同意,物流货物在运输途中若未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和/或抵达目的地后外包装(包括出厂包装、物流加固包装、运输中使用的集装箱等)完好无损,则开箱后发现的货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3、ForePax附加外包装完好货物损失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并同意,本保险不承保外包装完好情况下被保险标的的任何损失风险。有指示标签的货物,防震、防倾斜指示标签的变色仅作为参考,不作为定损标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项以主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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